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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书文与张丽琴、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书文,张丽琴,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吉书文。被申请人张丽琴。被申请人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少栋。申请人吉书文与被申请人张丽琴、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现金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丽琴、山西振江建筑拆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