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万高魏某甲,魏德强魏某乙,魏家强魏某丙,魏锦秀魏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魏万高魏某甲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魏德强魏某乙被告魏家强魏某丙被告魏锦秀魏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万高魏某甲与被告魏德强魏某乙、魏家强魏某丙、魏锦秀魏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万高魏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万高魏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217元,由原告魏万高魏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