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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昭君与席振宇、陆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昭君,席振宇,陆敏敏,余姚市杭越海鲜工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547号申请执行人:胡昭君。被执行人:席振宇。被执行人:陆敏敏。被执行人:余姚市杭越海鲜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振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昭君与被执行人席振宇、陆敏敏、余姚市杭越海鲜工坊餐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余姚市杭越海鲜工坊餐饮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91568.77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88963.51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2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