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与钱程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钱程,珠海市国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93-1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思明,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程,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19。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珠海市国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钱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环宇,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丹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程、第三人珠海市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钱程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丹田广场第七层XXX房(权证号码:C6××56)及担保人高志东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香溪庄7栋XXX房(权证号码:20××50)。本案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66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被告钱程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驳回,被告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钱程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XXX房(权证号码:C6××56)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93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高志东名下珠海市香洲区柠溪路香溪庄7栋XXX房(权证号码:20××50)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徐媛媛人民陪审员 孙少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悦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