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郑毓深与黄远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毓深,黄远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130号原告:郑毓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黄远达,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毓深诉被告黄远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毓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毓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毓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郑毓深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