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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与淄博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淄博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3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阴工业集中区新江公路旁C号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经余。委托代理人李瑞姬,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淄博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善良。上诉人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建德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11.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清久策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钟炜(2015)榕民终字第1358号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