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刚与孙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孙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308号原告:刘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继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刚诉被告孙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孙继伟向原告刘刚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利率为3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托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被告孙继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孙继伟向原告刘刚借款1万元,约定利率为3分,被告出具了借据。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继伟向原告刘刚借款,出具了借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继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继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刚借款1万元,并自2013年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