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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诉保字第0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李彬、朱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李彬,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70-2号申请人: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江淮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彬,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朱燕,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裁定查封刘坤所有的皖C×××××奥迪车辆。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坤所有的皖C×××××奥迪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