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诉保字第0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与李彬、朱燕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李彬,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诉保字第00070-2号申请人:安徽华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江淮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学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德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彬,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朱燕,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裁定查封刘坤所有的皖C×××××奥迪车辆。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坤所有的皖C×××××奥迪车辆的查封。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