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执字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290-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生,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西林大道****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生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