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2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290-1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XX生,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胜利镇西林大道****号附***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XX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生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10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戴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