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冯代明与刘建彬、黄仁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代明,刘建彬,黄仁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2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冯代明。被申请人刘建彬。被申请人黄仁惠。关于冯代明与刘建彬、黄仁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建彬、黄仁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仁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仁惠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叶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