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杜蕾与翟克友、山东淄博格伊佳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蕾,翟克友,山东淄博格伊佳服饰有限公司,黄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杜蕾。被告:翟克友。被告:山东淄博格伊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商家村。被告:黄翠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蕾诉被告翟克友、山东淄博格伊佳服饰有限公司、黄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