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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伍某甲与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42号原告伍某甲,女,生于2012年7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伍某乙,男,生于1968年9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生于1978年4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梁平县。被告梁平县公安局。住所地:梁平县梁山街道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正洪,该局局长。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原告伍某甲与被告梁平县公安局公安户口登记一案,原告伍某甲以被告已为其履行了户口登记职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伍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卫晴刚代理审判员  谢春花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