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6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郑彬与李建芝、鲍红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郑彬,李建芝,鲍红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612-3号申请执行人李郑彬。被执行人李建芝。被执行人鲍红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10039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传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