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张宏才、张杰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敏,张宏才,张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住河南省安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才,河南省鹤壁市。委托代理人仇红军,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杰,住河南省安阳市。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张宏才、张杰继承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张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敏于2015年7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敏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62.5减半收取981.25元,由上诉人张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审 判 员 武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苗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