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22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2398号起诉书指控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自2014年10月份起便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街某号某某宾馆某房,其租住期间多次容留吸毒违法人员刘某辉、黄某虎在其住处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再次在某某宾馆某房容留刘某辉、黄某虎吸食冰毒。当日22时许,民警在对该处巡查时,当场将被告人段某某及吸毒违法人员刘某辉、黄某虎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经尿液检测,被告人段某某、吸毒违法人员刘某辉、黄某虎的尿液检测均呈冰毒阳性。另查,被告人段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因吸毒行为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吸毒工具二套、胶袋二个,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刘某波、刘某辉、黄某虎的证言,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龙岗区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二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先行羁押的一天,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杏瑜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