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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安建与被告张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建,张会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黄安建。被告张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安建与被告张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安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安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安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黄安建承担。审判员  孙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