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讷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越影,孙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越影,孙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越影,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革新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孙宇,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三委**组。原告刘越影诉被告孙宇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越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越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越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