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刘越影,孙宇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越影,孙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越影,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同心乡革新村*组,身份证号:×××。被告孙宇,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三委**组。原告刘越影诉被告孙宇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越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越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越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矫孟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