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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杨述平与熊勇、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述平,熊勇,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163-1号原告杨述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熊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路17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红星路88号。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杨述平与被告熊勇、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述平与被告熊勇、通江县鑫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