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伟荣与被告王启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荣,王启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84号原告:孙伟荣。被告:王启香。原告孙伟荣与被告王启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倩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酒类销售业务,2011年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卖给被告各类酒水,尚欠原告货款1714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71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启香的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因本案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需要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原告现在无法提供,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伟荣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9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建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