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二街西山小区29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环外工农联盟农牧场院内永安里8号,组织结构代码71825233-8。法定代表人孙学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煜、蒲松,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庭下调解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冰峰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朱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吴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