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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杨二彬、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杨二彬,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分管院长审批庭长  审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初字第869-1号原告:王志刚,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于涛,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二彬,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付丽,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杨二彬、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二彬、付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对被告杨二彬、付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阴月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胡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