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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51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闻建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