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与戴晓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戴晓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375号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131-0。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晓霞,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房管理中心与被告戴晓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667元,逾期未交纳,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诉讼费5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