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刘芬菊与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芬菊,李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刘芬菊,女,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俊,男,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芬菊与被告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芬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