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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贤芳,徐云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云昌,朱贤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306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於有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忠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徐云昌,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朱贤芳,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贤芳、徐云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