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李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李志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955号原告王小平,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志勇,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李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