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与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商初字第00384号原告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桥工业开发区南桥2道。法定代表人李明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广州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芜申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新涛。原告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南台公司)诉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诚包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德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南台公司诉称,201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二台AP-1600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合同总价款为440万元。双方对质量要求、提货时间地点、验收标准、付款方式等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货款3105000元,尚欠货款129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295000元,并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货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点五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立诚包装公司未作答辩。经查,2011年4月1日,原告(原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原江苏绿成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二台AD-1600全自动平压平模切机,合同总价款为440万元。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时付总货款20%,交货前付30%,安装调试合格付30%,机器正常运行后六个月付10%,安装调试合格后十二个月内付10%。双方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相应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交付了全部设备,并于2012年6月12日调试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货款3105000元,尚欠货款129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9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台精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5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止,货款132万元、自2012年1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6日止,货款176万元、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4月29日,货款146万元、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3年5月29日止,货款141万元、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货款1205000元、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货款1645000元、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货款1545000元、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货款1445000元、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货款1345000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货款1295000元,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45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61元。中院上诉费账户: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宗金福人民陪审员 陈国营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逸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