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周怀永、熊书高与熊书高、张成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永,熊书高,张成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周怀永,农民。被告:熊书高。被告:张成龙。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怀永诉被告熊书高、张成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怀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怀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周怀永负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