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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李军、于海英、史敏智、刘敬雨、王军华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洋,于海英,刘敬雨,李军,史敏智,王军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882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被告刘洋被告于海英被告刘敬雨被告李军被告史敏智被告王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洋、李军、于海英、史敏智、刘敬雨、王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海峰人民陪审员  王红蕾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