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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五周与被告柴民、孔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五周,柴民,孔凡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443号原告梁五周,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柴民,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孔凡永,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五周与被告柴民、孔凡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五周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五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五周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涵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