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366号原告:李某。被告: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霍玉山审 判 员 吉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顺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