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炜与被告张倩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张某,女,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某。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