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雄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宪辉与被执行人王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宪辉,王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135号申请人董宪辉,男,1948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王举明,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申请执行人董宪辉诉被执行人王举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1)韶雄法民一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15)韶雄法执字135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扣划并退付3448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韶雄法执字第135号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游 波审判员  黄承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盛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