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安玉亮与杨善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亮,杨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安玉亮。被申请人:杨善伟。申请人安玉亮因与被申请人杨善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玉亮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安福兴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号尼桑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善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