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张金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175号罪犯张金喜,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七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金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金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