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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诉上海隆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国荣,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隆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隆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0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隆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迁出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解放岛路***号,并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棉麻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5,570.5元以及相关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上海隆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434元。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所在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070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