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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林祥发诉桑国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祥发,桑国清,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祥发,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聚发物业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芝,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桑国清,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审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陈忠宝,村主任。上诉人林祥发因与被上诉人桑国清、原审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林祥发。审 判 长  刘晓娟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代理审判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光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