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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圣源与王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源,王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林圣源,住大连市。被告王卫,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源与被告王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代理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