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住本县汝集镇.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汝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