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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袁某,女,汉族,住本县汝集镇.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任 苏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汝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