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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与李忠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李忠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麦建明,男,汉族,1993年10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原告麦俏媚,女,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原告麦应芬,男,汉族,1931年3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原告麦俏媚、麦应芬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原告麦建明。被告李忠全,男,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现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李洁晶,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剑飞,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诉被告李忠全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中止诉讼,于2015年7月3日恢复诉讼,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建明、麦俏媚,被告李忠全的委托代理人李洁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李忠全打电话询问其此前向麦下单购买的地下六合彩号码是否中奖,麦表示李没有下单,李忠全感到愤怒并预谋若麦不兑现奖金就将其杀害,并在工作的车间将电缆线的钢绞线剥出密谋用于作案。当天19时许,麦星雄与李忠全电话约定到麦居住的更楼社区工业大道1号聚源饭店二楼宿舍,商谈六合彩的事情,李忠全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绞线去到上述地方时,麦坚持李没有下单,李忠全便取出钢绞线勒紧麦颈部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经法医鉴定,麦星雄系被他人用金属类绳索勒颈窒息死亡。被告李忠全故意杀人致使麦星雄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使原告家庭经济及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651974元、丧葬费16299.3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0528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523元,合共789534.35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麦星雄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有异议,由法院依法审查,对其他费用无异议。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3份、常住人口登记卡4份、证明3份及离婚证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证明被告因为涉嫌故意杀人而被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举证如下: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及起诉意见书各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的事实。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被告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李忠全打电话询问受害人麦星雄,其此前向麦下单购买的地下六合彩中奖奖金如何交收,麦表示李没有下单,李忠全感到愤怒,产生了若麦不兑现奖金就将其杀害的念头,并在其工作的车间将电缆线的钢绞线剥出准备用于作案。当天19时许,麦星雄与李忠全通过电话约定到麦居住的更楼社区工业大道1聚源饭店二楼宿舍见面。李忠全携带事先准备的钢绞线来到上述地方,因麦星雄坚持李没有下单,李忠全便取出钢绞线勒紧麦颈部数分钟致其窒息死亡。(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判决李忠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麦容娇与麦星雄于2003年离婚,麦容娇与麦星雄生育了麦建明、麦俏媚二子女,麦星雄之父亲麦应芬生育包括麦星雄在内五个子女。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故意杀害原告,非法剥夺了原告的生命权,故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受害人麦星雄存在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对(2015)佛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该判决并未认定麦星雄存在过错,故本院对被告此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的认定。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16299.35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523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按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计算为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并无不当。原告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有误,应计算为24105.6元(24105.6元∕年×5年÷5)。综上,原告的合法总损失为693111.95元,包括:丧葬费16299.35元、死亡赔偿金6519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105.6元、交通费210元、误工费5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赔偿693111.95元;二、驳回原告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8元,减半收取2224元(缓交),由原告麦建明、麦俏媚、麦应芬负担270元,由被告李忠全负担19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