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山。委托代理人郑少娜,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佳,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雪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货款人民币216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6元;三、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176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锋驰绿色电源有限公司人民币22160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郭丹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屴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