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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维方与赵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方,赵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杨维方,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空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方与被告赵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杨维方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