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维方与赵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方,赵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50号原告杨维方,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空忠,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方与被告赵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维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杨维方负担。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祥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