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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树敏与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敏,于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敏,男性,住所地白山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于立君,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李树敏与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靖民调字(2015)01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立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树敏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于立君给付欠款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于立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于立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树敏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于立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树民与被执行人于立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