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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吕军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吕军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团泉村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王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军,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军,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上诉人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军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一元,由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四十一元,由天华国际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宇翔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