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范开玄与黄丽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开玄,黄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范开玄,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开玄与被执行人黄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丽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丽芳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范开玄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黄丽芳,经实地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丽芳及婚生女孩,故申请执行人范开玄向本院申请终结(2014)涵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83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则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郑勇斌执行员 林振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