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潘建荣与田文波、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荣,田文波,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田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潘建荣,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田文波,男,汉族,1957年3月30日出生,住开封市。被告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田斌,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田昆,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潘建荣诉被告田文波、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田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田文波、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田昆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田文波、开封文博置业有限公司、田斌、田昆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广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