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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蒲兴平诉牟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兴平,牟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蒲兴平,男,生于1965年8月5日,汉族。被告牟小艳,女,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蒲兴平诉牟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兴平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兴平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蒲兴平负担。审 判 长  袁华林人民陪审员  覃青山人民陪审员  何天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冰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