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严备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严备战,项小平,浙江省浦江县万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28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负责人:黄照强。委托代理人:谢源远。委托代理人:楼劲松。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备战,董事长。被告:严备战。被告:项小平。被告:浙江省浦江县万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严备战、项小平、浙江省浦江县万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434元,减半收取97717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