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家美与吴宏霞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美,吴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广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美,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宏霞,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刘家美与被执行人吴宏霞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0)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曼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