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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超军申请执行刘蹦、梁勤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军,文国兵,刘蹦,梁勤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刘超军,男,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文国兵,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刘蹦,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梁勤兵,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超军、文国兵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四川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蹦、梁勤兵无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刘蹦氏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梁勤兵型越野客车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依法将上述两车予以查封,现找不到该车下落,无法对该车处置变现;本院依职权在遂宁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闵科、代芙蓉名下有无房产,被执行人刘蹦、梁勤兵名下也无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